一、涉台婚姻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
二、劳教人员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那些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失之过轻的违法犯罪分子。
劳动教养并不是刑事处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应与处理一般公民的离婚问题相同。
不同的是,劳教人员应先向所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所处执行”,再履行离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