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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如何解除,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此文章帮助了39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如何解除

我们认为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一、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不具有行政案件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八种,而撤销婚姻登记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此类案件也不应属于行政案件范围。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不具有行政性质。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只能作出“维持”、“撤销”和“变更”三种结果的判决。而对于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则是“确认”性质判决。虽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肯定了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成为法院对行政案件判决的形式之一。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所要确认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因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原则并不完全适用婚姻登记纠纷。

第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更难适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实践中受理所谓的婚姻登记行政案件,超过2年的比较多。可见,处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不宜按照行政案件处理。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除配偶身份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宣告。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受理以受胁迫结婚为由撤销婚姻登记,但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事实上,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时,如果发现无效婚姻的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道理。比如您先提出离婚,对方可能就会抓住您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您在财产等方面做出让步,而法院也不好在第一次起诉时判离,为早些离婚,这时您很可能妥协。所以说是否吃亏主要就看您对离婚的迫切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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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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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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