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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效的条件,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怎样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525人  作者:深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协议有效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怎样认定

1、当事人虽然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但最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多份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离婚原因,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

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2、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往往会存有一个误区,认为在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最后的一份肯定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实不然,离婚协议因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合同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较大的不同。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进行了备案。

深圳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都是专业法律人员,因此有些观点和做法可能有所欠缺,我们不能一味听信他们的说法。比如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参的方案仅供您参考,不是说非要按他们说的办,您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专业律师,避免草率办理,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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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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