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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是什么,损害赔偿请求权何时行使

此文章帮助了62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几种情形。依据该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至于该如何认定“无过错”,《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推究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无过错”应当为该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

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而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因离婚而遭受损害,可以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加以考虑。如果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损害,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出侵权之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何时行使?

我国的《婚姻法》未作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依据该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这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应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由此可见,这个“一年”的规定应当属于除斥期间,而并非诉讼时效,这是与一般侵权行为之责行使请求权的期间的明显不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何时行使”的相关解答,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况比较复杂,咨询专业律师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当事人应以理性、冷静的头脑来应对,切勿盲目。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道理。比如您先提出离婚,对方可能就会抓住您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您在财产等方面做出让步,而法院也不好在第一次起诉时判离,为早些离婚,这时您很可能妥协。所以说是否吃亏主要就看您对离婚的迫切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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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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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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