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大家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末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又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其区分为“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将原来所称的“非法同居关系”删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关系”的表述。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不符合条件和没补办结婚证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同居关系”,属于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一)、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事实婚姻可以。
(二)、同居关系应予以解除,事实婚姻按照事实婚姻的认定国家予以承认,受法律保护。
(三)、事实婚姻离婚和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
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而同居关系解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借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于女的规定。
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处理那些事实婚姻的存在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对于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哪些行为又只属于同居关系本文已经做了详细介绍。如果您还有不懂的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情况。而我们还是倡导走法定程序结婚,慢慢减少同居关系以及事实婚姻的这种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