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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取证的方法,婚姻调查中的视听资料

此文章帮助了56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取证的方法

离婚取证方法主要有四种:

1、通过律师调查如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

2、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

3、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如银行查询、证券查询等。

二、婚姻调查中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怎样,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的实际收入?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所有证据收集工作需要自己完成。实践中自行收集取证的困难非常大,很多单位会以保密为由,不接待个人调查。此时,请不要轻易放弃,您还可申请法院调取对方收入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7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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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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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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