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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离婚可提出赔偿,怎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深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情况下离婚可提出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提出赔偿?

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还应包括“第三人”或者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我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

(三)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对于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参照以下标准: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当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经告知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以后其也丧失了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③如果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提出赔偿?

二、怎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

1、法定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离婚精神损害行为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包括推定过失的情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不定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过错与责任呈正向关系,所以故意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比过失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大,因此对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赔偿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过错方的过错时,不仅仅从过错方的主观状态来考察,而主要从行为的过错性质来认定。所以,除特殊情况外,导致行为过错的主观原因,不应作为减免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官的审理重点应是法定过错行为。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这些具体情节恶劣程度可以确定损害事实的大小,从而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提供依据。

(3)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这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根据损害后果的轻重,可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亦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理由。这种结果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笔者认为这一点在认定赔偿金额时也应作为法定因素予以考虑,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将来案件执行的可能和判决的严肃性。如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赔偿或赔偿能力有限,那么应适当减少赔偿的数额。

2、酌定因素

(1)加害人的具体情况。所谓加害人的具体情况就是要考虑加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能力等。在实际生活中,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多是一些在经济上具有明显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成功人士”,往往引起的社会影响也较大,所以也有必要对加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以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2)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受害人的社会地位、谋生能力、年龄、健康状况和经济来源等情况。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明确了要考虑侵害人的经济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也应考虑到受害人的经济能力。如果受害人的经济状况较差,也应适当提高赔偿的标准。同时,还应考虑到受害人在这一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

(3)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如前所述,我国各地生活水平不平均,差异较为明显,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影响。法官应充分地考虑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并结合其他因素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4)加害人的事后态度。由于离婚往往是由众多社会因素所导致,不能一味的局限于表面的原因。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到加害人的事后态度。如果加害人事后认错态度较好,或者受害人谅解了加害人,这些情况也成为影响赔偿数额的原因。

(5)其他情况。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很显然,以上这些因素只是概括性的标准和因素,在具体实践中,要求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自由心证,综合考虑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深圳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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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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