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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谁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配偶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46_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特别要注意的是,此类请求权,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比如,丈夫知道妻子有过婚外情,为进行报复,丈夫公然与他人同居。若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就不能因妻子曾经的过错,来折抵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比如,因丈夫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与人通奸,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生活中常发生的一类情形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曾经有过重大过错,但过错方表示要痛改前非,得到了另一方的谅解。那么日后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不得以对方曾经犯过的重大过错来追加其责任。也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已丧失。

还需要提及的是,因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衡量标准之一。但是家庭成员在离婚案件中,不具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

二、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时限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具有特殊的时限限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以下五种情形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此起诉;

(5)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不成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重庆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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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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