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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要履行的监护职责,法律对监护人的顺序有何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596人  作者:上海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监护人要履行的监护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对监护人的顺序有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例如被判刑劳改),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三种人经过协议确定监护的,不受先后顺序的限制;未达成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能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监护人的先后顺序进行指定。无上述三种监护人或上述三种监人均无监护能力的,由该未成人的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但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被宣判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的顺序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无上述五种监护人或上述五种人均无监护能力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另外,有关组织依法为未成人,成年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现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上海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孩子随另一方生活,但您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有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与谁抚养孩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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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看能否就此事达成协议,通过公证等也能完成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功,则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变更抚养权需要达成一定条件和准备相关材料,才能提出立案请求并获得通过,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做出是否允许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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