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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涉港、澳、台、涉侨离婚应当怎样办理?

此文章帮助了94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1. 离婚登记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二款规定,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此类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上述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一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与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相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一方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 本人结婚证;

(2)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3)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离婚诉讼

涉港、澳、台、涉侨的婚姻,男女方要求离婚的,或者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内地居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从台湾地区回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与仍在台湾地区的配偶离婚的,可向回内地定居后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由于当事人离婚后可能各奔东西,分别居住于不同地区,不论依据何种程序离婚,都要妥善处理孩子、财产以及离婚协议的履行和案件的执行等问题。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民政部规定,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当事人依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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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思想日益开放,跨国婚姻越来越多。中国人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与国内公民结婚并无太大不同。外国人除了要提供来华证件、身份和婚姻证明等证件材料,接受正常审查外,只要符合我国的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在办理结婚登记上也还是十分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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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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