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公告离婚?
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这就是公告离婚的定义,也就是说,公告离婚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实质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只不过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因此才被称作公告离婚。
法律允许了公告离婚,那公告离婚的途径是什么呢?这在实际中还是比较一个比较繁杂的问题。
二、公告离婚的途径是什么?
这里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就是,被宣告方的状态是“宣告死亡”还是“宣告失踪”。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从一方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另一方就恢复了再婚的自由。公民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就自然终止,而宣告失踪的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失踪一方的配偶只有同失踪人离婚,才能恢复再婚的自由。因此,只有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为失踪人,且尚不够宣告死亡条件的,另一方才有申请使用公告离婚的可能。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尽义务为前提。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并且已被宣告失踪,长期与家庭失去联系,实际上夫妻关系已经处于模糊的状态,如果放任这种使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对于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样阻隔了其重婚的自由。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解除这样的婚姻关系,就是为了使这样的当事人及早从名存实亡的婚姻中摆脱出来,从而获得再婚的自由。
接下来,我们再看公告离婚的途径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允许。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讯或者查无住址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更不能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另一方才能公告离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踪。只有符合《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查找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仍杳无音讯的,才能被宣告为失踪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就不会被准予,原告暂时就不能与他人结婚。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用公告方式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离婚有两个公告期,无论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还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后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发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对于出国后失踪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还要延长至6个月。
4、被宣告为失踪人的配偶起诉离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不用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据的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客观事实,所以无须调解。
5、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解除婚姻关系就会成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也只能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改变的。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什么叫公告离婚,以及公告离婚的途径是什么,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但是现实中,由于认定是否符合宣告失踪,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比较复杂,为了能更加有力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您请专业的律师为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