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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需要什么条件,收养子女的程序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11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自己判断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

(三)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孤儿或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以及与孤儿的父母亲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朋友。

2、社会福利机构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抚养以下未成年人:

(1)被遗弃的婴幼儿;

(2)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

(3)父母双亡,其他监护人又无力抚养的孤儿。 因此,在收养人自愿收养社会福利院生活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时,只能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抚养子女是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可能由于天灾、人祸或者经济状况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无法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

二、建立收养关系的程序要求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时,为了适应一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收养子女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收养子女时,因为没有法律意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等原因,导致争夺孩子的现象,甚至陷入诉讼。所以,在夫妻准备收养子女时,最好是咨询一下律师,请求律师提供收养子女方面的帮助。在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可以更好的办理抚养手续,维护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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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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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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