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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的新规定,以及在实践中的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1863人  作者:深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新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二)根据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三)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在实践中的处理

(一)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一人所有,这样就相当于单方的赠与。那么就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是一方单独出资购买)。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作为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使子女成为房子的所有人。

(二)婚前个人贷款并付首付买下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院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经过上面的解释,想必大家有一定的了解,对于新婚姻法的出台大家都各抒己见,认为这是合理的,但是光从婚前财产的这一项来说,这实际上有些不公平,或者对于女性来说更加没有安全感,这可能导致女方最后什么也落不下,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具体的操作,应该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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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为表达爱意,把自己名下的存折赠给对方,但对方至今没有支取,若离婚,存折里面的存款怎么处理?对此,观点不一,通说认为,这种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存折中的存款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存折既然赠与了,就应当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字改过来,房屋、汽车等记名权利的财产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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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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