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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86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的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二、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一)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它使原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重婚又使无过错一方陷入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确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具体期限和具体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三)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后果,最终导致夫妻家庭关系的破裂。因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也就是过错方对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凡是夫妻一方有类似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且这种行为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的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的人,都构成遗弃。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受害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解答。现实生活中如果您也是因为上述情形而导致您要离婚的,您就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这时,您就需要一位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出谋划策,这对于您能够顺利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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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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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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