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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521人  作者:宜兴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无效本身,并不是婚姻的一个单独的种类,而是用于说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一种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婚姻制度来说,它的构成应该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主体,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这在婚姻法中应是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而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当事人的法律及权力意识,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亦称婚姻的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一项法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相比,在后果上,有一定相似之处,在违反婚姻成立要件方面也有一定的重合(依照有关国家的立法例)。对于可撤销婚姻,一般在理解时,往往将其与无效婚姻相对照,发现二者的不同之处,以准确的把握两者的概念。根据有关国家的立法例以及学者的主张,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在认定程序上,可撤销婚姻不发生当然撤销的后果,须经当事人或有撤销请求权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以法院裁定的方式加以确定;无效婚姻则发生当然无效,即无须经过法院,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

另外,在有些国家,如法国、瑞士等国法律中规定了无效婚姻须经法院宣告的形式作出。我国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其程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有关规定,我国无效婚姻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才发生无效的后果。

2、法律后果上,无效婚姻一般是自始无效,无效的原因及确认其无效的请求权不因时间的经过而丧失;可撤销婚姻一般是从宣告撤销其婚姻时起,婚姻关系才加以解除,但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撤销的原因及其请求权,可随时间的经过而丧失。

我国婚姻法中所确认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与传统的亲属法的规定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从法律后果上看,我国的法律规定表明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即都是自始无效;有的无效婚姻的原因也可以因时间的经过而丧失等。

二、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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