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书怎么写,涉外公证协议范本,范文,格式
此文章帮助了90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涉外收养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被收养人: 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省市儿童(社会)福利院。
送养人: 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任 儿童(社会)福利院院长,住省市街号。
兹证明收养人 、 夫妇与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儿童(社会)福利院院长商定, 收养为养子(女),其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 为 的养父母, 改名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等公证。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如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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