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95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62-07-26
【实施时间】 196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人事处:
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本人的有效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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