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就医犯人能否结婚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838人 作者:南宁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62-09-01
【实施时间】 196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珲春县公安局邵景良同志的来信已收阅。保外就医的犯人能否结婚,我院曾在1957年3月15日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这种犯人只要是合于婚姻法所规定结婚条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样,是可以登记结婚的。现将该批复有关部分抄一份给你们,请你们答复邵景良同志。此复。
南宁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本人的有效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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