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政司关于无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67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86]民民字第153号
【颁布时间】 1986-10-25
【实施时间】 1986-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辽宁省民政厅:
9月12日辽民民字[1986]98号函收悉。同意你们所拟“凡本地出生无户籍者,应持本人出生证和所在单位(无单位持街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可准予登记”的处理意见。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本人的有效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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