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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100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86]民民字第9号

【颁布时间】 1986-01-18

【实施时间】 1986-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川民政民[1886]2号《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申请结婚能否进行登记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作的解释,我们认为,张嫒同雷维宇属于第四代的旁系血亲。张嫒、雷维宇两人如在其它问题上也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予以登记。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本人的有效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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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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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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