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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结婚登记当事人申请更改所持结婚证上姓名问题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1163人  作者:扬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厅办函[1997]122号

【颁布时间】 1997-05-04

【实施时间】 1997-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台胞谢里兹所持结婚证申请更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结婚证作为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律证件,是不能改动其内容的。台胞谢念兹在使用结婚证时,可持台湾有关方面批准其更名的台胞证和户籍誊本,证明已将谢里兹改名为谢念兹。为此,请你厅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扬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本人的有效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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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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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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