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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92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0-12-26

【实施时间】2000-12-26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文书,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持经台湾地区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向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曾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以(1998)民他字第22号函复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如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在大陆的效力,不符合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该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如需在大陆再婚,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你院请示的问题,请按以上精神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最高法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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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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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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