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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涉及离婚房产增值计算的办案经历

此文章帮助了1560人  作者:曹成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主要涉及房产:男方婚前按揭购房,男方出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这个案子是今年9月初开庭,恰好遇到《婚姻法解释三》刚刚出台,针对这个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是针对如何计算离婚房产增值的问题没有具体说明,所以就非常想通过这个案子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定离婚房屋增值的。我们的法官是已经在这个法庭干了至少五年的老法官,很冲,书记员也是在这干了好多年的老人儿了。

庭审中对于房产问题,法官只询问了购房时间、购买价格、在谁名下、首付数额和共同还贷数额,唯独没有问及房屋当前的价格问题,在双方辩论和陈述后法官就宣布庭审结束然后直接走人了,留下书记员整理材料和签笔录。当时我就感觉不妙:

从法官的问话内容上,我能判断出这处房法官肯定会判决处理,不会不分,不然就不问这么细了(只有新上任的年轻法官才会干这种问了细节却不分房产的笨活儿),但这个老法官唯独没有调查房屋的当前价格,要知道,缺少当前价格这个因素就没法计算房产增值部分啊,现在法官没问这个问题,那就只有两种可能:一,法官疏忽大意了,忘问了;二,法官不支持我们主张的房产增值部分,只会把共同还贷的本金分给我们一半。我当然希望是前一个原因,如果是后一个原因那就麻烦了!

在书记员等我们签笔录的时候,我试着和书记员说:“法官没问房屋现在的价格,那离婚案子怎么算房产增值的啊,婚姻法解释三已经出台了,是支持增值的啊。”书记员想了片刻,迅速地回应说:“那你们也没主张房屋增值啊!”哎呀!我的第一感觉是书记员在为法官辩护,但同时也真的让这个问题把我吓了一大跳,难道新规定出台后离婚诉讼要单独对增值部分提出明确的主张才行吗?这个法院的判决素以大胆、诡异的形象停在我的印象中,难道这回让我也折在这儿了?!当事人此时也感觉到了不妙,那种焦虑和无助是我完全能够感觉到的。

怎么办?看来只能和书记员来场辩论了,因为书记员能说出这样的话,表明她很专业,也同时表明她知道这个案子会怎么判,从这两个人的资历上看,我已经感觉到,这个案子是书记员写判断,所以她是很重要的,不把她搞定那就更危险了。片刻的思想风暴后,我继续讲:“这个离婚房产增值计算不用我们单独主张呀,如果你们只把还贷本金判决退给我们,那也不是我们所主张的呀?

我们没主张,你们仍然可以依法判决,而解释三的规定中,已经说明离婚时房产本金和增值要一并计算补偿的,我们没主张你们不也得判吗?”这话说的很到位,书记员一下就没声了,但不能让书记员丢面子,我随即略转话题说:“法官没问房屋的现价,你们怎么计算房屋增值啊,难道你们内部有什么新规定吗?”“没有。”“我在石景山有个案子和这个案子一样,他们是按出资比例来计算离婚房产增值的,我能把他们的判决给你们参考下吗?”

此时书记员已经明显感觉到了这个案子有些问题,最后她说:“我再和法官说下吧,你也可以把他们的判决送过来我们看一下。”这就成了!出了法庭后,当事人一头雾水地问我怎么回事,这案子会怎么样,我说:书记员明白我们的意思了,她肯定会把没问房价的问题提示给法官,正常情况下应该再开一次庭,主要问下房价问题。如果不再开庭了直接出判决,那要么是房子没给分,要么就是一错案!等我回去把石景山的判决送过来,然后我们就等通知吧。

一周后,法院以核实公积金为名,再次开庭。但法官没出面,而且换了书记员,这个记忆员独立主持询问和调解,说明他也是一实力派,不可小视!关于房屋分割问题,双方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差距太大,调解未果,然后书记员让我们回去再考虑下,就休庭了。

对方走了以后,我们又趁机和这个新书记员沟通房屋补偿款的多少和算法问题,我说了两种计算方法,但他却说了第三种算法(之前的博文已有详细说明),不过他的算法确实不好理解,而且房产补偿数额上比我的算法都要低很多,于是我又拿石景山的判决为证,他说他们有自己的算法,会酌情考虑增值部分的计算。通过这次开庭,我能确定,房产增值部分是肯定会支持的,现在的问题就是计算方法了。但让我仍然不解的是,双方没有对当前价格达成一致,你又不组织评估,怎么确定房屋的增值?!

又过了一段时间,这个书记员再次通知双方去调解,双方对于房屋总价格以及总的补偿价均达不成一致,最后书记员就说:你们双方确认下各自主张的房屋价格吧,然后由法院来酌情确定,我建议评估,但没被支持。这是最后一次开庭,但仍然认为不评估不妥,房屋价格也直接由法院来酌定,属实比其他法官胆子大啊!

在其后的离婚判决书中,对于房屋补偿款问题表述为:“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原告应补偿被告,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涉案房屋的购买价格、首付款交纳情况、婚后还贷数额及原被告对房屋价值的陈述等因素酌定。”

让人失望的是判决书中没有把计算的房产增值的实际算法或计算公式表述出来,失分不少,而且没有达到辩法析理的标准,反而给人以偷偷摸摸的感觉。此案虽然如此,但当事人综合考虑了其他各方面因素,没有上诉。

郑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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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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