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在2000年8月通过同学介绍认识了男青年张某,并在2002年9月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2004年2月李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生下了一个儿子。2009年7月,张某由于猜疑心重,怀疑李某有外遇便主动提出了分手。张某主动提出分手后要求孩子有其抚养,但仅隔两天后孩子就被送还到了母亲处,张某的理由是自己收入低养不起孩子。李某认为既然对方不想要儿子了,那就由自己养育,但必须要确定抚养关系,孩子的户口也要随母亲,同时张某必须承担孩子的生活费1000元/月,教育费等各种费用各半承担。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给,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您好,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给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法院判决一方应给予的抚养费,对方不支付了,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