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夫是一名军人,他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开始我不同意离婚,毕竟孩子还小,不满2周岁,但是军人是个特殊的群体,最后法院判决有我(女)方抚养女儿,男方每月支付800元钱抚养费,他的月收入是4000多元,但是判决后他提出种种理由不支付抚养费,因为我没有固定工作,只能打零工,没办法,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后他给了3个月的抚养费,以后的还是不给,我不能每个月都到法院去执行,请问这样的情况得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上述费用应当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所以对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贵族学校的学费、购买奢侈品的开支等费用一方可以拒绝承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