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现在正在和老婆办理离婚协议手续,但是对财产分割还是有争论。我觉得我的住房公积金是我自己的的工资和单位出的钱,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和她分,但是她说婚姻法上有规定,请问真的是这样的吗?如果真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该怎么分割?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以下为您分点解答: 一、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吗? 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活资料(如住房、家具、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产资料及附属收益(如个体商号、运输工具、承包合伙经营收入等)。
但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已经明确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住房公积金因其特有的属性,尤其是它不以现金 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原因的限制,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在实践的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论。
这里介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做法。 1、 数额的计算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十一条的规定,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问题,不在于其来源如何,而在于婚姻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即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单方的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总额都应当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其是由个人存的还是由单位存的。
2、分割方式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不是现金和使用受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以上所说的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帐户中提出的,也就是说资基金没办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
对此,应当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也就是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数额进行累计,对属于要求分割一方的数额以用现金补偿,不需要动用帐户上的数额。
虽然司法解释对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做出明确规定,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据。
但实践中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千差万别,具体案件中如果有实践的经验和技巧的话将为您争取得到更大的权利,如果有需要请直接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