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闺女。闺女满两岁时丈夫随他人下海经商。在出国的五年里,丈夫靠打拼积累了一套房产。我想咨询一下,国外的这套房产能否做继承公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关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
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