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我们协议离婚,在签离婚协议书时,由于经济上有些差距,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我每月支付一定的孩子抚养费即可。离婚后,我非常想念儿子,多次想跟儿子通电话,都被前夫阻止,后来都不让我探望孩子,也不让孩子见我,这可怎么办?我想咨询一下律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孩子的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或限制,所以,一般情形下,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被禁止探望孩子,但是,中止探望孩子还是被法律允许的。
对孩子的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或限制,所以,一般情形下,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被禁止探望孩子。
即使离婚后,夫妻双方签订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夫妻双方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