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孩子是判给男方抚养,我每月需支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后来,由于身患疾病,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在后来的几个月里,治疗花去了不少钱,支付孩子抚养费就搁置了。听说抚养费可以减免或中止,我想咨询一下,我这样的情况是可以中止抚养费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关减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律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支付的孩子抚养费是可以中止给付的,我国法律规定的中止或减免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有: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
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针对您的具体情况,最好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