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说离婚后要买一套房子送给孩子,但他一贯是不讲信用的,请问:如果现在在离婚协议书上(或单独写一份协议或赠与合同)让男方写明:“男方承诺在年月日前无偿赠与其女儿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一套(面积平方米) ”,再到公证处公证,这样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这样不行,那怎么才能让男方的承诺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离婚后兑现? 2、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应付多少抚养费?付到18岁还是大学毕业?每月应付多少?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以后物价上涨或者有意外费用,女方是否可以再请求增加抚养费?如何请求?我们的孩子今年10岁了,自孩子出生后基本上是女方一人抚养,为孩子已花费12万多,男方一共花了5、6千,现在男方要离婚,但只负担离婚以后的抚养费,之前的抚养费怎么才能让男方支付? 3、婚姻期间,男方一直对女方打骂、侮辱、摔东西,如何证明男方实施了暴力?如果现在男方承认他打骂过女方,录音可作为证据吗?男方把丈母摔成骨折,留下后遗症,他未付一分钱,现在如何让他赔偿? 4、协议离婚后,男方如果反悔,想要孩子或者减少支付抚养费,男方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另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