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吵架,我都快精神崩溃了,我想要离婚,我可以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您好。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属于无过错方,那么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