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10年12月份离婚的,关于离婚协议上没有注明的财产,被前妻在2011年3月份,转移在其妹妹名下42万元,在2011年的3月份取走以前别人欠我的16万元现金,于2010年10月份购买的房子一套,现在她在居住,这些财产在离婚协议上都没有写上,是属于隐瞒财产吗?离婚协议上所注明的债务,同时出现2份借条,向法庭 出示的1份,和撕毁的1份,债权人名字不相同共计65万元 (撕毁的那份被我捡起来,粘贴完整,发现是同一个时间,写的2份借条)是属于伪造债务吗?另外她所说的老房子一栋,是她个人财产。这套老房子是她和他前夫2004年离婚时,写明了是他前夫的个人财产,因她前夫离婚后没多久就生病了,急需大量的现金治病,找我们商量把属于他的房子卖给我们,并同时负担他和她所生的儿子学费以及以后的生活费用,以4万元的价格卖于我们,当时这套房子在我们当地最多可以卖7万元。(他前夫共有4个子女,2儿2女,3个妻子所生,就她和他前夫所生的儿子最小,当时只有10岁,其他的子女都以成人,)因为她把我们和他前夫买房子的协议和抚养儿子的协议,藏着,不拿出来,她前夫已死。要不是有这个协议的话,她前夫的其它3个子女会不来要这套房产吗?她现在说这套房产是她个人的财产,是合理的吗?请易律师务必帮忙分析,给我出出主意,谢谢你了,急需你的帮助。(注;2011年7月就开庭审理过,判决是她转移到她妹妹名下的42万,和伪造债务的60万,平均分配。2011年3月份取走的现金16万和她于2010年10份购买的房子一套,没有纳入财产分配,这样的情况,可以重新要求分配这些财产吗?官司还在继续审理中,因她找的关系是公安局的一个副局长,使这个官司迟迟没有结果,她想把财产全部独占,像这样的情况要怎样打这场官司?请您出出主意,我该怎样打赢这场官司?万分感谢您!)
1您好,很高兴能够帮助您解答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问题。
1、没有注明的财产可以要求分割,你可以提出对方恶意隐瞒;
2、如果房屋买卖协议不拿出来,对方的孩子可以要求继承,分割该房产。
房产证现在是谁的名字?3、房子如果是在你们婚后购买的应该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4、关于怎么打官司,应该走什么样的诉讼策略的问题,目前我们不好回答您,因为我们没有任何书面材料,不好判断,建议你最好能拿着材料来所里让我们看看,然后才好定具体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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