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请问,我与前夫是2005年结的婚,婚后经常争吵,甚至打架,最终在去年办理了离婚,分割了财产,前不久我发现了一张钱某打的收据,原来我前夫在2008年背着我,出钱给他的父母在买了一套二手房,卖主就是钱某,于是我到房管局查询了该房,房本上写的正是前夫母亲的名字,我现在十分生气,但是现在离婚了。请问,我可以主张这套房屋吗,法院会支持吗?
您好。首先,房产证上已明示户主为你前夫的母亲,那么你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意义就不大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你前夫2008年出资购房一事,发生于婚姻存续期内,如果能证明潘某购房时你毫不知情,就可以要求对于购房款进行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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