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10年按揭房,我姐出首付,我父母还贷。购房合同和交款都是我一人。购房3年离婚。法院调解离婚。庭审中双方婚前财产所有财产归男方,(按揭房,双方都认为是我个人财产,没提及。)离婚笔录双方说没有婚后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离婚后两年我提前还清贷款办产权证。 去年我起诉腾房,男方起诉分割被驳回,后又起诉确权,一审判给前夫36%所有权,判案根据是我提供的证据我姐的一封当时的电子邮件信中提到出首付款--我出资给我妹妹和妹夫购买一套房(我出的首付款),法院把他作为反正来用。是赠与双方的。可是在庭审中前夫从没承认过是我家出资,他说是双方共同收入购买的。 问题1,赠与成立吗?2,上诉的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