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婚前用自己积蓄45万元,加上银行贷款65万元,买了一套价值110万元的房子,房产证写的是我自己一个人。但是婚后是我与妻子共同还银行贷款,在婚姻期间一共还了12万元本金和利息。现在我们准备离婚,房子已涨到150万元。女方提出她应当分得房子的一半即75万元。我不同意。请问这个房子该怎么分?
您好。
这套房子是你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和银行贷款购买的,所以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不应当有产权。
但是由于在婚姻持续期间归还的12万元银行贷款是用二人的共同财产归还的,所以这12万元中有女方的部分。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所以你需要给对方合理补偿,房子是属于你的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