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是复员军人,是在婚后2年就复员了,得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0万余元,复员后不久他向我提出离婚,我想问对于他得到的这些财产我可以要求分割不?
您好。
您可以要求对丈夫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进行分割,但不能要求分割医药补助费。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但对于下列财产关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分割: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依照上述规定,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不得进行分割;
而对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可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进行分割,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你可获得一半的数额。
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