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和女方于2003年开始同居,2007年办酒席结婚,与2008年共同出资在女方单位的集资房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考虑是女方所在的单位,所以签订购房协议时签的是女方的名字,双方于2009年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并于2010年生育一小孩,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离婚商议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有探视权,女方不需支付抚养费,请问那套房子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