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小丽,又名高悦,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赵石畔乡王皮庄人,现住西安市碑林区龙渠堡小区2号楼1单元中户,联系电话:13891943819 被告:张斌,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白龙塘镇龙王沟人,现住西安市碑林区龙渠堡小区2号楼1单元中户,联系电话: 案由:同居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三套(雁塔区明德门新天地小区10101号商用房一套、未央区恒大名都住宅小区19栋1单元10701号楼房一套、碑林区东关南街蔡家巷30号院住房一间),折合人民币762109元。 2. 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北京现代越野轻型轿车一辆,价值152800元。 3.请求依法分割股票基金9.8万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我与被告2004年3月8日相识,同年4月未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2004年6月我和张斌商定注册陕西强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张博士晕车贴”的委托加工生产和销售业务。2006年底公司开始营利,两人雇用员工,扩大经营,被告负责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财务。我负责公司办公室管理及产品的招商、销售、售后等工作。2008年1月3日,我与张斌用收益款315500元经法院拍卖购买雁塔区明德门新天地小区10101号商用房122平米。2009年二月出租,年租金26400元;2008年10月25日以417734元购买未央区恒大名都住宅小区19栋1单元10701号住宅楼房一套98.94平米,2008年11月3日以28875元购买碑林区东关南街蔡家巷30号院住宅房一间19.092平方米。2010年9月18日以152800元购买北京现代越野轻型客车一辆,用于公司业务。另外张斌还持有股票基金9.8万多元。 原告不但与被告共同经营公司,同时还承担全部家务劳动,对其年过七旬的老母和12岁的儿子尽到了养老育幼的责任。上述事实,左邻右舍,同事朋友有目共睹。 2011年6月19日下午2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将房门和公司大门门锁更换,拒不让原告回家和进入公司,致使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状人: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一审过了。判给我一套房子,二审打回重审。我想请你帮我分析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