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律师,您好。由于我对他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好多男方隐藏起来的问题,例如和数个女人总是不清不楚,相互来往短信,电子邮件暧昧肉麻,并且在他心目中没有婚前婚后男女界限,导致我们生活不和谐,于是男方2011年10月份起诉离婚。婚姻生活不满一年。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判决我与前夫离婚。判决书上写明: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男方付3万元房屋补贴金给女方。2012年7月21日,我递交执行申请给执行庭,要求法院执行判决,拿法院判给我的3万元钱,法院执行部门已受理。期间一直无回音,期间我去过一趟受理法官的办公室,他因病不在,直到今天下午(2012年11月12日)我再次去法院找我的执行法官,他给我看了一份男方列出的我带走的物品的清单,和小区物业开具的证明(证明我们婚中居住的房子里东西少了,我就纳闷。。物业的人又不是我们家朋友,又没有去过我家,他们怎么知道我家少了东西,还开具带有物业公章的证明)。男方开具清单如下:松下电视剧 价值1元万;摄像机 价值3000元;床上用品 价值2万元;家中摆件3000元;日用品1000元。总共价值3万7千元。(其中,法院判决书上已经注明,女方婚前财产电视剧,床上用品,归女方所有。至于我带走的其他的东西,如:我的衣服,书籍,我的布娃娃(家中摆件),我的护肤品。这都是我私用用品,也是随时要用的,而且也是自己的钱买的)意思是拒绝付法院判决给我的那3万元钱。现在法官要我出具男方列出所有东西清单的发票,和证明这些东西是我婚前所有的。请问魏律师,法官这样做合不合理,男方出具的这些文字和证明有没有效?影不影响2012年5月21号下发给我的判决书的执行? 另:男方婚前的物品我一样都没带走,婚后我随身要用的小物品我拿走了,如:布娃娃,衣服,我根据自己需要买的书。难道我不能带走我的必需品?走的时候光屁股出门?现在法院执行官给我的感觉是:那为什么男方婚前的所有财产法院判决是他的,我的婚前财产和生活必需品也应该是他的呢?带走了自己的东西,还要一次又一次的证明自己的清白,跟个小偷似的一遍一遍地洗刷自己。并且法院判决书里写明了我的婚前电视机,床上用品归我。为什么执行官还是要我出具发票和婚前财产的证明?我作为一个女方本来就是受害者,他比我大7岁,他今年38岁,涉世没有他深,又没有他有害人的心机。现在感到很无助。一次又一次地受着法院的委屈。。 请求易律师帮我解答和指路,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谢谢您,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