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婚已经快两年了。当初的离婚协议是协议卖了共有的房子后偿还一万的共同债务后平分,女儿随父亲生活,我每月付给300元的抚养费。但是房子一直未卖,最近女儿的父亲要求我还5000元的债务,我就告诉他卖了房子给。后天他就四处打听谁买房,他说联系到一买家,出价4万2,但是当初我们买的时候是6万6,我不同意卖。但是他多次催促,说他急用钱,无奈之下,我提出了以6万元计算,属于我的那半用来抵女儿的抚养费和5000元我应偿还的债务,然后再给1万元做女儿的抚养费,女儿的抚养费就算一次性付清,我和他之间再没有任何需要处理的问题。女儿的父亲是律师,当初离婚也是他考到律师证,决定转行做律师时离的婚,我一直处在他要我签夫妻财产协议,否则不能和他在一起生活的恐惧中。我现在就不想和他在有什么牵扯,但是又不知道我们这样的离婚后的协议日后会不会产生什么后患?拜托您一定给我些意见。还有,上面说的,还未写成协议,如果签了,有必要拿去公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