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总价50万元。首付15万元,商业贷款9.5万元,公积金贷款25.5万元。商业贷款于2008年4月25日全部还清。首付款及商业贷款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在婚姻存续期间(2009年9月~2012年11月),共同还公积金贷款本金6.75万元(结婚当时未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为21.7万元,当前还剩余14.95本金尚未还清),利息3.15万元,合计9.9万元。请问我前妻应分多少我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