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我有一个朋友,她以经结婚了,但结婚期间,她老公总是打他,打了好几次了,以经走到离婚的地步了,但是我朋友还是愿意给他老公一次机会,所以他们双方就签了一个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如果男方在欧打女方,女方就和男方离婚,男方必须无条件的遵守,条件内的条款 ,条款内容包含,1、如果男方在欧打女方,男则就同意和女方离婚,离婚后,如果男方有任何外债,女方不负责偿还,2、双方所生有的儿女,离婚后,女方不负责抚养,既不负责任何孩子的生活费用,如果 女方以后条件允许,离婚后,女方可以任何时间向男方索要一男或一女,这个协议条款男方和女方都同意了,所以我想和您资咨下,这个去公证处证明后,以后离婚这个是否可以起到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