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叫我小陈。我弟2010年用自己的房子抵押贷款借50万给房产商,然后和房产商达成协议,拿两套商品房抵押。2011年再次达成协议,直接从50万中减去10万作为其中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当时我妈妈的意思是看在我女儿的份上,给这套房子我们居住,然后我丈夫就出资了4万块的装修费(装修共花费7万5左右,剩下的还是我妈妈出得),还有房子没有房产证,也没按揭。现在我们正在闹离婚,第一次开庭时,我丈夫要分割财产,要求我赔付17.7万,庭中他出示了装修时的购物单,还有他在深圳2010年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贷的3.6万的款;而且在我还不了解婚姻法的情况下,由我的委托律师帮我说出以后孩子的一切费用都由我抚养的话(女儿是09年4月14日出生的)。第二次开庭时,我出示了装修时的原购物单据,然后最后我补充一条说:上次我说放弃被告对孩子的抚养,那是离婚后的,在婚姻存在的这段期间,我并没有说放弃,从孩子出生至今,每月1000元,共需要支付4万4千元整。 我想请问的是对方这种要求是否被合法?而我现在想要对方以后都要给孩子一定的抚养费,还有这种可能性?(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他没尽到一天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没教育、陪伴过孩子一天,这几年也几乎没有给我们生活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