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首套房),贷款是用我的公积金(还没有还完贷款);现在我们存了点钱,把经济适用房卖了想换套大点的商品房,但因经济适用房要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所以不能过户,现在我们重新买房就属于二套房,要用老公的公积金才能享受首套房优惠,房开商就建议我们假离婚,把之前的经济适用房划在我名下(包括未还完的贷款),现在买的商品房就用老公的公积金,当然房产就是老公的名字(但首付款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我想请问:如果离婚后,房贷办下来我们就复婚,以后的房贷也是我们共同还,那这套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想在离婚前写个协议,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