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已经结婚5年了,但是我和我丈夫在3年前就已经分开住了。最近我们两个都想继续这样下去了,打算去法院离婚,我想问一下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什么呢?法院又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关于婚姻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
婚姻法中也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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