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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婚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咨询时间:201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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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是这样子的,我和我女友多年以来感情稳定,现在想要结婚。但是不知道去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哪些情况会予以登记,哪些情况下登记机关不会登记呢?

朱宏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予以婚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

一、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二、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自愿的;

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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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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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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