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现认识后结婚,现在有一孩子已有三个月,期间两人关系平平,最近女方发现男方态度更加冷淡,还有意疏远她,女方经调查后发现原来男方一直和另一女子有联系,而且关系暧昧。现在女方想起诉离婚,想请教一下法律专业人士损害赔偿金怎样确定?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损害赔偿金怎样确定的问题。
一、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损害赔偿的范围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应当全部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
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前,不少同志认为可以就婚姻损害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看来,仅有精神损害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怎样确定?
(一)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三)具体的侵权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
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四)其他相关因素。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