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结婚四年,夫妻生活一直很好,但是时间长了老公总觉得生活有点平淡,每天都重复着同样的事情,尤其两个人在一起时间久了,就有点麻木了,于是背着我出去搞外遇,现在我想离婚,但结婚已经10年了,小孩也已经9岁了,我想问下律师,婚外情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婚外情的问题。
一、婚外情不必然导致离婚,但是可以作为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依据。
1、 同居才是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而婚外情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不判决离婚。
2、 同居可以要求赔偿,婚外情不能要求赔偿,但同居的证据基本属于不能取得。
3、婚外情唯一有用的地方就是证明对方有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以多分。
婚外情的证据如录音、录像、文字资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实践的操作中这些证据很难取得,即使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这些证据也没有太大的作用。
所以,没有必要对婚外情的证据太过于关注,如果有法律上问题,不如请个律师协助,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婚外情如何取证:请求赔偿,主要是要搜集到相关的证据。
(一)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二)异地“捉奸”可求助警方。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
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
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三、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
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
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