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能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赔偿中一个最大的项目,而且也是决定交通事故时效起算时间的重要法律依据。何时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目前很多当事人对此都有误解,认为必须在交通事故发生6个月以后才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其实不然,准确地说,在受害人治疗告一段落或治疗终结后,法医认为伤情相对稳定之时即可进行伤残鉴定。
因为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不同,所以可做伤残鉴定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可能是1、 2个月,也可能是1年或更长时间。
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确定后能计算赔偿金吗
伤残等级确定后,能否直接计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不能。因为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取决于多种因素。
比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决定了赔偿金额是否要打折,受害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决定其计算基数,此外还要看受害人年龄大小,有多处、多种伤残的还应综合确定其伤残等级系数。交通事故发生在什么地域,受害人工作地域的生活水平等也是关键因素,只有确定了全部因素后,才能综合计算出伤残赔偿金的具体金额。
在上海,今年仅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这一单项,最高赔偿金额可达533500元,加上其他十多个赔偿项目,因动态因素过于复杂而难以计算出最高综合赔偿金额。
笔者去年所打的一场交通事故官司,受害人综合获赔金额高达200万元。
什么是 “三期鉴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 “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有了法医出具的 “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受害人,有没有误工损失赔偿呢?
有。根据上海高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在上海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证明其从事的具体行业的人员,可以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