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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交通事故精神损害如何赔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作为权利主体生存必备条件之一,已成为法律上的完整人格的一部分,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并且,这种精神利益是主体的一种绝对权利。精神损害责任如同其它侵权损害责任一样,须由以下要件构成:

1、损害事实。在民法上,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要构成损害事实,首先这种损害应具有可补救性。一方面,从量上看,虽然损害已产生,但须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补救的。如甲乙两人争吵,甲对乙说了一句带侮辱性的话语,乙当时觉得很难受,但事后几天也就忘了,以后若乙再次想起这件事时,就不能说甲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并要求赔偿。另一方面,从质上看,损害在本质上应是对权利的侵害所产生的后果,同时也包括了对利益的侵害,但所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或至少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密切联系。例如,某人的肖像未经其同意就被用于某产品广告宣传中,因而给他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此时与他无抚养、赡养关系的家人或朋友是不能就其损害请求赔偿的。

其次,这种损害应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害应是已发生的,是真实存在的。比如不能怀疑他人披露了自己的隐私而感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赔偿。另外,这种损害事实应能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例如,某家老人去世于家中,他家一邻居觉得十分恐惧,并造成失眠,其所受损害就是难以认定的事实。

2、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两者间存在严格的时间顺序,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主要是指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通常,积极的作为产生损害状态是容易确定的,而消极的不作为产生损害状态相对而言较难确定。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作为而不履行其义务,并致他人受损害。例如,Internet服务提供商(ISP)在为用户接入网络时,应告诉用户信息在该网络上的保密程度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但提供商均未说明,从而导致该用户隐私的泄露,并造成了该用户精神损害。此时,提供商就因消极的不作为而造成了损害事实。

在具体损害赔偿纠纷中,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并非完全是单一的行为或事件,因此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分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单一原因和复杂原因,等等。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如何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赔偿项目,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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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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